乐昌市日用杂品公司陶瓷建材部等131家企业(详细名单请上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和乐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查询)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我局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拟吊销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因无法送达听证告知文书,我局于2017年10月25日分别在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乐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和本局公示栏张贴了《乐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的公告》,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未有企业提出陈述、申辨或要求举行听证(除1家企业按规定注销外)。因此,我局决定吊销乐昌市日用杂品公司陶瓷建材部等131家企业的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上述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其经营资格终止,应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依法向我局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届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乐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乐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7日